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1刑法措施(主刑和附加刑)
非刑罚措施(训诫,责令悔过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第64条措施,职业禁止)
单纯定宣告犯罪
。。
一丶刑法措施
1:主刑
特点:独立适用,一罪一主刑
包括:管制(限制自由行)、拘役(短期自由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长期自由刑)、死刑(生命刑)
1管制:个月到年,最高不超过年
(--)
起算日:判决执行日(先行羁押1抵)
拘役(每月可回家1到天)
(1-6-1)
有期徒刑
起算日:判决执行日(羁1抵1)
正常:6个月到15年
数罪并罚:不满5年最高0年,超过5年最高5年
执行机关:监狱或其他场所
未成年饭未成年犯管教所
被交付前剩余刑期个月以下看守岁代管
4无期徒刑
执行机关:监狱
特点:不能孤立适用,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不适用人群:1犯罪时未满1八周岁
审判时已满75周岁
审判时怀孕(包括审前羁押、庭审、审后执行,只有要在这曾怀孕即可流产也行)
死缓:如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必须是主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附加刑(即可附加,也可独立适用)
1罚金(依犯罪情节定)
适用方式: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并科或单科式
没收财产
范围: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合法所有未用于犯罪的
执行顺序:赔偿被害人民事债务(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适用方式:
选科式
并科式
特点:没收财产是一次性,罚金可罚未来
并罚问题:不同罪被判应分别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
必须附加适用的人:一丶主刑未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丶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单独适用:只要是严重犯罪,均可适用
起算问题:
独立适用(判决执行之日起)
附加于管制适用(从主刑判决执行之日起算,管制结束也结束)
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包括死缓,无期改有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期间仍被剥夺,有期减刑时可也减但不能少于1年)
※拘役一到五年
附加于无期、死刑(终身剥夺)丛执行之日起
4驱逐出境
独立适用:判决执行之日起
附加适用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
。。
。。
二丶非处罚措施
1训诫,责令悔过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64条措施,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该予以没收。一律上交国库。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通常性(通常认为是)
职业禁止(从业禁止)
适用:利用职业便利犯罪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
时间:
一般是到5年(从假释或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存在终身禁止
4禁止令
适用对象:被判管制或缓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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