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可能:一罪处理(法条和课刑评价结果),数罪并罚
一丶结合犯(吞并结合,甲罪+乙罪=甲罪,我国仅有)
1与结果加重犯区别:行为数量
相同点:后罪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犯罪形态:只要是故意犯罪,如有独立行为,分别处理即可
如:拐卖妇女,中途无聊强奸,但被妇女打晕
前罪既遂,后罪未遂,适用升格的法定刑,并适用未遂规定
。
二、集合犯(数个同种行为类型化后定位一罪)
1职业犯:以犯罪为职业反复实施(非法行医罪)
营业犯:以盈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以赌博为生
。。
三丶连续犯
同一或概括犯罪故意+数个相同行为+数次行为连续性+触犯同一罪名
1连续性判断:主观连续故意+客观行为(对象、方式、时间)连续性
处理:一罪处理(法定刑升格条件或独立定罪处理)
。
四丶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
1本质:包括法益吸收评价,不遗漏评价
如:1酒驾10公里后出车祸撞死人(危险一直延续,最终出现实害结果,可以包容评价,定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
酒驾10公里后,闯红灯撞死人(危险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介入因素”,无法包容评价,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特征:独立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吸收关系(危险正常发展)
情形: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假币出售,只定伪造货币罪),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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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丶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吸收犯特殊情形)
情形: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盗窃名画后发现是假货便烧毁)
不具期待可能性(盗窃后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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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丶牵连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理论:两个行为则一重处
条件:牵连性(常见、常发、常伴随关系)
处理:则一重处,或从重处罚
例外:数罪并罚(如渎职犯罪同时受贿,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择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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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1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如盗窃)
转移人身法益对象,并罚(如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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