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常无梦出了洛阳县衙,直奔洛阳县城西的乱葬岗,凡是无名无籍,无儿无女,无田无地的无主之人,死后为免暴尸荒野,滋生蚊虫,大多都有官府出面登记亡者身形样貌,然后安排府衙里的不良人埋尸于此。
申初,城西乱葬岗。
新的封土,旁边有一三尺来高的青石,青石旁有一丈许高的松树,便是这里了,常无梦站定,脱下外衣挂在松树枝头,取出佩刀,用力挖了起来。
呈刑部与大理寺各相关部署参阅
大历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辰正时分,本县县衙接报,城北平曲坊修正渠经前夜大雨,渠水暴涨,已蔓延至街道,平曲坊里正杜岑带坊中而立之人七人至修正渠渠中疏通渠道,却见一着锦衣丝服的男子为树枝所绊,沉于渠底,遂打捞至街边,待官衙处置。
本县接报,即遣本县不良帅花洛及不良人魏匡,窦阶前去查验,经不良帅花洛及下属魏匡,窦阶现场初步查验,亡者身高六尺二寸,穿戴整齐,衣着似是仙、滑二州产的方纹绫,脚蹬长筒墨鞋,腰间系有一西域蓝田玉佩,上书“聚贤”二字,然而因身体浸水时久,面目肿胀,遂不易辨认。于是,由本县不良人带回县衙,做详细检验,同时遣出不良人于县内各坊张贴布告,走寻查问,以期望能尽早查明亡者之身份。
后经本县仵作详细查验,亡者为一弱冠男子,东土人士,身高六尺一寸九分,四肢皆全,约亡于昨天戌时至今晨丑时之间,面目肿胀不堪,表面皮肤光洁,无癍,手臂,前胸,下腿膝盖以及后背都有擦伤,右脚脚踝错位,然却不足一致命,鼻孔,咽喉有少量泥沙,腹部按压有积水,以银针探喉,有残留酒气,未见中毒之异常,唯有额头与天灵盖皆有明显肿块,系钝器所伤,有致命之嫌,另外并无发现亡者周身并无可验身份之证明。
仵作推断死因,亡者前日或今晨子时于酒后走路扭伤脚踝,后被钝器伤到头部,倒入河道之内,被河水冲刷至此。
本县经确认仵作检验与现场勘验情形相同,然由于此地非案发第一场地,所以暂不能确定亡者是失足而亡还是亡于他人之手。只待七日以后确定身份再行定夺。
望刑部与大理寺各部署早下决断
洛阳县县令,王仲上书
大历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二、
申正,常无梦放下佩刀,泥土中覆盖的草席已漏出大半,常无梦换上仵作所用牛皮手套,用力把草席拉出,用内衬衣袖扫掉草席上残留的泥土,解开系着的麻绳,草席散开,一股腐臭味钻入口鼻。
常无梦后退几步,取出口纱蒙在脸上,稍等了一会儿,待臭味没有那么浓烈,方才上前查看,外面虽是寒风刺骨,冰雪不融,但是埋在土里四五十日的尸体却在土层的包裹下开始慢慢腐烂。
“还望见谅!”常无梦对着腐尸拜了一拜说道。
死者为大,常无梦拜完,抽出腰间的短刀,对着腐尸的胸口插了下去,一拉到底,然后放下短刀,戴着牛皮手套的双手就扒开肚皮,在肚子里翻了起来。
大约半个时辰之后,终于发现了藏在肠壁上的几粒草籽,把手套丢进浅坑,用手指甲在几乎化成了水的肠壁上把草籽一粒粒捡起来,小心收好,然后把腐尸重新裹上草席,填回浅坑,盖上泥土,方才捡起短刀,收起佩刀,穿好外套,向城内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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