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等待谢同承诺的八月底前打来我们的本金这个期间,我跟父母及吴律师开了一次使用免提功能的“电话会议”。其主要探讨事宜还是关于我在和金仑“签约”那天谢同所说的“再不加快进行我们两家的分配,后九家就都来了”这个事儿。
“这方面,”吴律师清清嗓子说,“我得向小刘学习,由于他冲在‘第一线’,我必须承认他了解到的层面比我还广了。我事先只是认为咱们掌握了财产保全权利就万事无忧了,至少可以保到咱们保价金额加上一大部分利息这个层面。没想到法律条文的规定还有那么多模糊的地方,这就让后九家有‘空子’可以钻了。”
“您过谦了,吴律师。这么繁冗又听来让人犯晕的法律条文确实非但我们这些当事人能掌握,就算律师这样的法律工作者也得给绕进去。”母亲对着电话说道,然后转向我,“所以,儿子,这就是为什么小谢法官说过几天只打来本金的原因?”
“是的,”我点头道,“我最近详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确实有其矛盾和不确定的地方,也就是暧昧不清的地方。比方说:咱们的财产保全听来虽然稳妥,但也不是板上钉钉之稳妥。性质上,咱们那个需要出具自己的房屋担保,然后法院保证将来在判决后债权能够最大化的得以实现,且财产保全与抵押公证一样只有一次,其他再来的都属于轮候查封,这些都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但是,咱们前面‘堵’着一个抵押权人金仑,这就给咱们是否还算是优先执行人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底物均无担保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就是首封法院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时,被保全财产应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但是大家看,这《民事诉讼法》第510条又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清偿应当首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其他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比例分配。’——我不知道大家明白没有?”
“我大概懂了。”父亲说道,“也就是金仑跟咱们到底谁是优先‘正统’的问题吧?”
“也不完全是,”吴律师说道,“确切地说,金仑一方有公证有抵押是名副其实的‘正统’,关键是咱们这方,地位有点尴尬,咱们争的是——除了金仑外,咱们到底算不算‘正统’的问题!现在按条文来说,咱们这财产保全的地位有点模糊,有点模棱两可!金仑那算有担保物的优先权,而咱们那个抵押公证之后的财产保全算不算有担保物的优先权,最终解释权怎么说怎么是!也就是,说你是你就是,说你不是你就不是。”
“照这么说,剩下的事儿,就全靠谢同了?”母亲问。
“正是!”我点头道,我一边为了让吴律师听到而对着座机免提说话,一边又翻着手机屏幕对父母说,“大家看啊,这是我查到的法律网站上最高法的法官的‘释法’解释,他说:‘概括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否则有违平等性。当然,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仅仅是申请参与分配,主持分配权仍在首封法院或交接后的主办法院及法官手中!’”
“那么小谢法官为什么不在过几天把咱们财产保全的保价金935000元给咱们,而只打算给850000的本金呢?”父亲问。
“这个谢同还真跟我说过,”我说,“他说,如果咱们是单纯的、前面无‘障碍’的首封外加财产保全,那么首付肯定给保价金,但是在跟金仑签订了最终咱们该拿钱款总数的笔录之后,咱们的保价金自动作废,而转为‘首保’的只是咱们的本金。虽然我和金仑签订了‘条约’,就算最后拿到的正是那1065万,也不是一次性给付,利息部分择日再给。”
“那这么说,最后关键时刻所有的‘生杀大权’全靠小谢了?”母亲问。
“可以这样说。”我点头。
“几位都先别着急,”吴律师说,“毕竟打来本金就这几天的事儿了,也问题不大了。让咱们赶紧先把本金拿到手,这起码咱们就胜利了多一半!”
众人都点头说是。
“一旦本金拿到了,再然后,小刘就要再次‘马不停蹄’了。”吴律师在电话里笑笑,欲言又止。
“对,”我点头,望向父母,替吴律师说出了后面的话,“再然后,我就得自己给自己吹起总攻的号角了。本金一到,决战也就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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