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丶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要求非法占有目的)
1枪支:刑法意义上的,要求具有显著杀伤力
性质:危险犯
:成立:不要求严重后果
既遂:实际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4骗取、抢劫行为不定本罪,定欺诈和抢劫罪
5认识错误的话仅成立普通盗窃和抢夺罪,但继续持有会构成相关罪名
。
二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枪支:1要求较大杀伤力
2以压缩气体作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气枪属于枪支
3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大口径武器(大炮属于,弓弩不是)
非法持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实际占有或控制
非法私藏:依法配备人员在配备条件消除后,违反规定私自藏匿,且拒不交出。
4数量大决定:量大是非法储存
5非法携带:将枪支置于现实控制下,进入公共场合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对行为人是否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不要求)
三丶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行为主体: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包括因公务)
出借:一定期限内提供有无偿使用(包括赠与与抵押)
出租:一定期限内提供有偿使用
既遂:因公务只要非法出租、出借
不因公务的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不要求行为人有认识)
四丶丢失枪支不报罪
1丢失:非自愿失去对枪支的占有控制(包括遗失、被盗、被抢)
性质:真正不作为犯(不报告)
主观:故意(不要求对严重后果有认识,只要求认识可能性)
4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包括其单位),但非法出租出借包括单位
5既遂: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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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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