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执行(减刑和假释)
一丶减刑(有底线)
1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体现:
减轻刑种(无期减有期,但有期不能减成拘役)
和减刑期(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刑期?,无期不能少于1年,严重死缓如采取了限制减刑决定不能少于5年,死缓减为有期的不能少于0年,普通死缓实际刑期至少15年(不包括死缓的年))
减刑种类:可以和应当
注意点:减刑≠改判≠减轻处罚
4特殊减刑: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
5附加刑减轻:剥夺政治权利不得少于1年
6程序:次数无限制
7限制减刑:只对对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严重暴力犯罪的死缓限制(未剥夺缓刑饭减刑权利)
。。
二丶假释(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1适用对象:无期、有期徒刑犯罪分子
禁止对象:累犯和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包括并罚累加,但一定要是暴力性犯罪累加)
不得假释:被判10年以上有期、无期减刑后减到10年以下的
4限制条件:
有期徒刑执行?以上才能(假释考验期是剩余未执行完的)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年后,才可并且考验期为10年
例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
6假释成功: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7假释失败:撤销假释
1发现漏罪
先减后并(考验期不算)
又犯新罪
先并后减(考验期不算)
违反相关规定
八假释与数罪并罚
考验期满后再执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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