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丶拐卖妇女、儿童罪
1侵害法益: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罪名:选择性罪名,行为与数量都只成立本罪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
4行为对象:妇女和儿童
5行为方式: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必须带有以出卖为目的)
6主观:故意
目的一(实力控制a)目的二(出卖)
。。。。。。。。。。。
行为一(实力控制a)行为二(出卖)
行为二是不要实施
7着手标准:开始实施拐卖
既遂:拐到手(自己的或者捡来或收养的卖出既遂)
八罪数问题
1以勒索为目的实力控制,绑架罪
2仙人跳,诈骗罪
八法定刑升格条件
1结合犯:强奸,引诱强、迫卖淫,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定本罪(加重处罚)
2结果加重犯对象
被拐卖妇女、儿童或其亲属
例子:代孕母亲用子宫承接生育服务
(原料加工,无罪)
代孕母亲提供卵子与子宫生产后交付婴儿父亲
(本质上是共同占有中的内部移转)
。
二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对象犯,惩戒收买人)
1侵害法益: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着手:商谈价格
既遂:接受到手(到手前被一女二嫁成立未遂)
共犯
主要是教唆犯问题,看是否由教唆产生犯罪意图
4罪数问题
原则:数罪并罚
例外:收买+拐卖=拐卖
拐骗+拐卖=拐卖
并罚问题:收买后,阻止解救构成妨碍公务的并罚;收买后,聚众组织解救并成为首要分子的并罚。
(不够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可以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5从宽情节:
收买后,无虐待,不阻碍解救可以从宽。不阻碍其返还原居住地的可以从宽或减轻处罚。
三丶拐骗儿童罪
1侵害法益: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只要侵犯其一就成立本罪)
行为对象:不满14周岁的儿童
手段:不限制
4共犯问题:实力控制中参与进来就是(当然还要看法益侵害性和参与程度)
5罪数问题:
原则上看行为数量确定
例外
结合犯
拐卖+强奸=拐卖罪
收买罪+挂卖罪=挂买罪
拐骗+拐卖=拐卖
6司法解释:
1送养与借送养之名卖出
1将生育作为非法牟利手段
2明知对方无抚养目的或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感谢费地巨额财产将子女送养
共犯:明知而,提供健康证明、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其他帮助的(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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