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一丶非法拘禁罪
1侵害法益:人身自由(仅限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
行为对象:有身体活动自由(活动自由和意识自由)的自然人
行为主体:16周岁自然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量刑时依据身从重处罚)
4拘禁行为:
1
1强制手段:暴力、胁迫以及麻醉等手段
2非强制手段:不问受害人是否意识到,只看是否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身体活动自由
行为的非法性
司法机关、基于被害人承诺或推定的承诺以及防止凶暴不属于
5程度:
1(拘禁本身的暴力)
本身行为过失导致重伤、死亡定一罪
2(拘禁本身不需要的暴力)
使用暴力致残、死的数罪,并且拟制为故意
4量刑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认识错误(主客观不一致)
甲将乙塞入麻袋里,欲阻止反抗,用绳子勒紧,没想到绑错地方,死亡。
分析:
主观:实施拘禁本身范围内暴力
客观:实施了超出拘禁需要的暴力
主客观不一致,在一致范围内定罪
主观上: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客观:故意杀人罪(拟制)与非法拘禁罪
统一:客观上的程度高于主观,可以包含因此他们在主观上的统一,所以定
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
二丶绑架罪
(以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合格人质)
1保护法益:人质的身体活动自由和身体安全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
实行行为:强制控制人质
目的一(拘禁a)目的二(为勒索&b)
。。。。。。。。。
行为一(拘禁a)行为二(向&b勒索)
。。。。。。。。。。、不要求实行
。
4主观要件:敲诈胁迫第三人的目的
(恶害相告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答应不法要求)
※人质:使被相恶告人担忧
5着手与既遂
着手:带着胁迫目的开始实力控制是着手
既遂:实力控制人质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处(因为不带目的二)
行为情形:
1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取
拘禁债务人,向亲属(仅包括有共同财产关系ネ、扶养关系的亲属)
3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索取
债务:
包括非法债务,但
不还债不放人,非法拘禁罪
不还债就重伤或杀害,绑架罪
6结合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独立的第二个实行行为)=绑架罪
时间:实力控制人质状态中
杀人未遂:两种观点
1一罪,绑架罪再适用未遂犯规定
2数罪,绑架与故意杀人未遂
绑架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提出非法要求前人质不能死,否则就不再成立绑架罪
6共犯:
要求有法益侵害性,并且看参与,程度定罪。
做饭,无罪
看押,绑架罪
骗其说欠钱,帮忙看押,非法拘禁罪
帮助其打电话勒索,敲诈勒索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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