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原则上指实害结果)
产生危险是犯罪成立条件(危险犯),实害结果是犯罪既遂条件(实害犯)
一丶危险犯与实害犯不是对立概念
1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单纯的破坏交通公具只是危险犯,当车辆倾覆才是实害犯(既遂)
例外:颠覆国家政权罪,当危险大的时候就既遂既遂了。
二丶间接目的犯:直接目的实现就既遂,间接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
如:
1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是直接目的,牟利是间接目的,传播就既遂
绑架罪绑架到手就既遂
。
三丶实害结果应当整体看待,而不能孤立看待
典型:警察包围圈
便衣为抓偷等其偷到手
(制造既遂,应评价为未遂)
四丶预备行为偶然导致结果,不是既遂
女子发现男子欲抢劫,于是丢下身上财物,男子拿到采取离去
只定侵占罪
五丶因果关系链不能断裂,否则不既遂
介入因素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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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联系:
犯罪形态是终局性形态,不是暂时性停顿
(就同一犯罪而言,不可能存在两个犯罪形态)
终局成立条件:1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关键在于看时间点
例子:
1甲砍乙10刀,乙重伤昏迷,甲认为乙必死无疑,扔刀离开,时候甲为寻找、藏匿刀回到现场,发现乙未死,可怜乙,将其送至医院,救活。
甲扔刀离开时
甲行为终局,认为乙死亡,扔刀离开,犯罪行为彻底结束,犯意彻底消失,最后乙未死,甲是故意杀人犯罪未遂。
妻子欲杀夫,灌醉后,打开煤气,在院子里等待半时,回去后发生夫未死,心心生悔意,于是送往医院,医生告诉妻子丈夫并未中毒原来窗户被风吹开。
妻子在院中等待,犯意未彻底消除,犯罪未终局,实施中止行为救丈夫(虽然丈夫实际未中毒,但此时妻子是认识错误,以为犯罪能而不继续,是中止)妻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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