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1甲雇佣杀手丙杀乙,并为其提供照片,丙认错人杀死了别人
丙对象错误,
制造了危险,并且危险的内容实现,。只是因为身份错误导致动机错误杀错了人
甲:教唆犯,甲的目的是杀死乙,雇凶杀人制造了危险,提供了照片,采取了措施防止杀错人,最后无辜者之死甲持有的并非故意心态,所以属于打击错误。
大庆雇凶杀人案
甲欲杀乙,于是雇佣凶手丙,可只描述了特征,并且同意丙转包给自己弟,最后杀错了人
丙对象错误毫无疑问
甲:甲未提供详细信息并且同意转包(说明甲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未采取避免措施,持的是放任的心态)这时,甲对不特定的人造成了威胁,并最终导致了无辜者的死亡
属于间接故意,定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八:09
八:7
二丶与偶然防卫组合
甲乙欲杀丙,甲准备好枪支,乙持刀防止丙逃跑,并发现甲后开枪,子弹擦过甲击中乙,乙死亡。
此类问题要先分析事实认识错误在分析偶然防卫,因为当一人犯罪被抓后他先要被定一罪起诉,再考虑是否存阻却事由,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说当先判断偶然防卫时已经过综合的盘多即经过事实认识错误的判定。
。。
第一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
丙开枪(制造危险)想要杀的是甲(实际目标),实际击中(危险偏移)了乙(危害结果实际承受者),丙对乙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是非故意的,所以丙构成打击错误
1具体符合说:丙对甲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于乙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法定符合说:丙对甲是故意杀人未遂,甲对乙拟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追求结果正义),想象竞合。
第二步:偶然防卫问题
甲、乙欲杀丙,丙发现甲的意图(丙具备防卫意图)并开枪反击(制止不法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子弹擦过甲击中乙(丙并未发现乙的存在,乙参与了杀害丙的犯罪活动),所以丙对乙属于偶然防卫
1结果无价值论:丙对于甲是正当防卫,对于乙同样是正当防卫(造成了好的后果,防止了法益侵害)
行为无价值论:丙对甲是正当防卫,对于丙,从行为来看开枪杀人是坏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从结果来看防止了法益侵害也不够成过失致人死亡(要求制造坏的实害结果)。
最后:将偶然防卫结合进打击错误中
1因为法定符合说与结果无价值论都追求结果正义所以综合后,
丙对甲正当防卫,丙对乙正当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与具体符合说追求过程正义所以综合后,
丙对甲正当防卫,丙对乙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过失致人死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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