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少:表叔忙啥呢?今天写完说没?
老郭:呵呵,还没开始写呢!吃完了饭,睡会觉呢!
龙少:太胡闹了,大好时间不出来耍耍?
老郭:生物钟全乱了,吃完早饭就十点了,能不乱?
龙少:乱套了不好。我八点出门,喝的羊汤,开车去的朋友家,打牌打到一点多,然后去白金汉洗了个澡,做了个保健,回家了。
老郭:都什么保健项目?
龙少:都非常标准。做保健的女的,身材真好。
老郭:啥?是有女人去做保健,还是女的给你做保健?表意不清楚啊!
龙少:女的给做保健啊!男的光着身子,女的用手往身上推油。
老郭:给你全身按摩?
龙少:对啊!不过不是办事。倒是摸了幺鸡,但是不是办事。
老郭:呵呵,这服务也挺到位。
龙少:要不是我昨天累着了,我才不去那种地方。碰见我爸的一个朋友,差点尴尬死了!
老郭:哈哈,刚才的事吗?
龙少:昂。还扭我耳朵,说我不学好。
老郭:这不是闲得他蛋疼!他能去,你凭啥不能去?
龙少:你知道人家干啥的么?你就敢乱说!心他真找你麻烦!
老郭:他干啥的?
龙少:在莱钢开金店的!脖子上带着个三四斤的大金链子。哈哈哈!
老郭:呵呵,他去就行啊,就凭有钱?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对了,花了多少钱?
龙少:偷用的我爸的卡,花了两千多。
老郭:卧槽!这也忒炫富了吧?
龙少:这个啥炫富,我爸一回充十万,招待客户。
老郭:呵呵,我是说那金链子,也不怕让个抢劫的给他扯下来?
龙少:谁敢动他?道上的你懂得。
老郭:有些单干的抢匪,不一定认得他。
龙少:哈哈哈!哪有不识抬举的?除非初生牛犊不怕虎。
老郭:那种穷疯了的,有可能。三四斤金子,得卖百十万元呢!
龙少:人家大公司都在广东。但他是无州人,所以舍不得老婆孩子亲戚啥的,常在无州混。他的收入主要靠外面的公司。
老郭:在广东也是卖金银首饰?
龙少:对,卖金子,卖钻石。
老郭:那他在广东肯定有二房。
龙少:哈哈,他有十三个老婆!你可千万别乱说!要不我爸打死我!
老郭:什么?十三个?卧槽,他忙得过来吗?就算一晚一个的话,两星期才能轮一回啊!这人把自己搞得和皇帝似的了!你发展下去,将来估计也得找七八个。不过我觉得这样不好,忒多了,也没意思。
龙少:嗯,对啊!那些娘子们,一个个都开着宝马,可神气呢!莱钢你该是知道?都让他三分!
老郭:莱钢谁不知道?但是我不知道这人啊!
龙少:莱钢老总……
老郭:什么?他是老总?
龙少:不是,我还没说完,我是说莱钢老总都让他三分。
老郭:奥。这人多大年龄了?
龙少:四十二了。
老郭:我天,他和我同龄?!有啥背景基础吗?
龙少:人家是靠开金矿发家的。自己白手起家的,父母都是普通工人。
老郭:我擦!这可不是一般的牛逼!你这一说我更后悔当老师了。
龙少:他手机尾号是八八八八,具体手机号我就不跟你说了。
老郭:唉,跟我是同龄人,可我一辈子还混不了人家一年的钱。
龙少:啥?一辈子?你得二十辈子才能混人家一年的!
老郭:卧槽,这么牛逼?
龙少:人家一年少说也挣八千来万,你行不行?
老郭:我的天啊,半个月就挣我一辈子啊!
龙少:他儿子学习很好,在莱钢全年级第一。
老郭:什么?儿子咋还这么争气?真是让人羡慕嫉妒恨啊!
龙少:哈哈哈!表叔你这辈子是没办法跟人家比啦!
老郭:呵呵,也不一定。你不能长人家志气,灭表叔威风。我这个人还是有志气的,说不定什么时候就发达了呢!志之所趋,无远弗届;志之所向,无坚不摧;志之所指,无敌不靡。
龙少:哈哈哈!表叔威武!恭祝我的大表叔早日成功!
…………
龙少:刚才二院一个跳楼的,不知道现在跳了么。
老郭:哪里?你看见了?
龙少:二院楼顶!我朋友发的朋友圈。
老郭:法院?
龙少:医院啊,二院!
老郭:骨科医院?妇幼保健院?
龙少:实验中学对面那个二院。
老郭:奥,那就是妇幼保健院了。大概又是医患纠纷。也可能是得了绝症想不开。
龙少:嗯,对。我转发朋友圈的信息给你看看……
——照片:贴在医院墙上的一张大字报,内容如下:
我女儿张紫彤,名朵朵。今年一岁四个月,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下午五点二十五分,在无州妇幼保健院儿科急诊。值班医生吕说我女儿是喉炎,不要紧,输两天液就好。我们问用不用住院,医生说不用。输完液之后我们直接回家了。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上午九点左右来医院输液,找了个专家门诊再给检查,说是需要住院。然后我们把孩子送到病房四楼,时间是九点七分左右。孩子的妈妈下楼办理住院手续,九点十四分配药,九点十六分给我女儿输的液。孩子妈妈回到病房后,发现孩子嘴唇发紫,然后赶紧去叫医生,九点二十三分医生来后就给抢救,一直抢救到十点五十分,我女儿就没再醒过来。我有两个问题这两天一直在问医院:
1、四月四日来就诊,我女儿病情到底严重不严重?如果不严重,为什么短短十来个时后就去世,为什么不给仔细检查一下?
、四月五日来医院后,没进病房之前,我女儿喊妈妈抱抱奶奶抱抱,还神志清楚,为什么输液短短不到十分钟的时间,我女儿就昏迷不醒了?
我女儿已经去世第四天了,还在医院冰箱冰着,这几天我一直找医院寻求答案。院方以相关部门放清明假为由,一直拖到现在。
以上所说的每一句话,我张以性命发誓,若有半句假话,不得好死!我只求一个真相,还我一个公道,不要让我女儿走得不明不白。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
…………
——老郭看了龙少发来的这个令人怜悯的医患纠纷案例之后,认为很显然这是医院在输液前,没有认真进行药物过敏试验,导致孩子因为过敏而死亡。否则一个活泼清醒活蹦乱跳的孩子,不可能在十分钟内昏迷不醒,不到一个时就去世。
这个案例引起了老郭对这类纠纷的兴趣,同时也由于自己身陷官司的泥潭,于是上搜索了一些事例进行相关研究。下面附录两个案例给感兴趣的书友们看看:
1、安州一卫生院喂奶噎死新生婴儿被判赔65八万
010年4月14日,安州某镇居民常玉足月怀孕到本镇卫生院待产。15日上午10点0分,剖腹取出一男婴。宝出生后,即与母亲分离到住院病房,一直哭啼。
当天中午1时许,常玉的母亲何莲将宝抱到注射室打预防针,注射室护士称宝缺氧未打。何莲便将宝抱到住院部让值班医生看,值班医生看后表示,宝是正常的,但宝仍一直哭啼。
值班护士向琼见后,建议给给宝兑喂0毫升奶粉。亲属将奶粉兑好后先给宝喂,称宝不吃。向琼就抱过宝,帮助示范喂宝,并叫宝的父亲赵天顺将奶嘴眼剪大了一点,又喂,见宝还是哭,向琼就自己动手,将奶嘴眼再剪大了一点,又侧抱着宝,继续示范给他喂奶粉。
宝吃了奶粉,就没有再哭了,向琼告知宝亲属,就这样用侧抱的方式喂,放在床上也要侧放,然后将宝交给亲属,就离开了病房,此后宝由父母及亲属一同在病房看护。
当天下午近时许,亲属发现宝没有动静,当即报告当值医生和护上,卫生院当即组织医生对宝进行了全力抢救。据当日下午时病历上新生儿死亡记录记载:
“新生儿因呼吸心跳停止,面唇紫色,心室内注射肾上腺素,胸外心脏按摩,双侧鼻腔流出白色分泌物,经抢救无效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宣布死亡。”
010年4月16日,医患双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宝死因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结论为:
“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
010年5月7日,赵天顺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要求对宝因“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的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010年6月日,鉴定所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
“宝的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气管及食管内粘稠类物质有因果关系。”
事后,宝的父母将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011年八月,安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宝在被告处住院期间死亡,其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室息死亡,与其气管及食管内粘稠类物质有因果关系。
宝在出生后不足4时内,是在被告卫生院值班护士的建议、指导、参与下和原告方及其家人共同参与下喂入奶粉的。
奶粉是由原告方调兑的,其浓度高低与原告方的调兑行为存在关联,且发生新生儿奶粉窒息死亡的时间是在原、被告双方共同参与给其喂入奶粉一个多时之后,期间是由原告方及其家人在病房看护婴儿的,故原告方对此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被告作为医方,对刚出生并在住院期间的该新生儿具有医疗、护理及服务的责任,且其值班护士同时也参与并指导、协助对该新生儿喂入奶粉的行为,故对宝在住院期间发生奶粉窒息死亡的事实,被告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其子出生后缺氧,被告未采取措施,应承担过错责任。判决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510元。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被告负担。
…………
、齐州一医院提供“问题病历”输官司判赔0万
007年1月,张翠云的儿子李先生和家人将其送到一家医院治疗。入院检查出张翠云有冠心病,医院建议做手术,李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同意了。
一周后,张翠云接受了冠脉造影及支架手术。术后第二天,张翠云突然感到气短不适。两天后,老人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在与医院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和家人将医院诉至天桥人民法院,提出了0余万元的民事索赔。案件审理期间,医院方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于是委托齐州医学会进行鉴定。
“这份病历一直在医院,我们都没接触过,现在医院提供给医学会拿去作为鉴定的依据,真实性让人怀疑。”
在鉴定过程中,李先生和家人对医院所出具的诊治病历提出质疑。为此,009年5月14日,齐州医学会不得不中止医疗事故鉴定。
为了弄清这份病历是否真实,法院委托了司注鉴定机构对其真实性、客观性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却是:
“因医护人员的病历记载不完整,病历缺乏客观性,不能如实反映医院对患者术后真实的诊疗行为。”
也就是说,这份病历由于缺乏真实性,所以不能作为医学会判定是否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没有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法院一时难以查清事实。
办案法官介绍,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而通常医院所举的主要证据就是诊疗过程中的病历记录。如果病历本身都无法客观真实反映诊疗经过,那么也就失去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法官说,虽然医院方对病历真实性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但由于无法出具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反驳,所以,法院只能认定医院提供的病历不具备真实性。医院就应当为此承担相应责任。这给医疗机构提了个醒,如果所出具的病历本身就是问题病例,不仅不能证明医院的清白,还应该为此担责。
近日,法院作出赔偿李先生和家人0万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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