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的知识已经学习完毕,就那么多。
那么剩下的内容,也不太多。
有条约法争端解决,以及战争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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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这个,在讲国际法渊源的时候,还记得说过什么吗?(三个)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而最需要学习的,却是条约法,因为内容比较多,且重要。
不过我想说,律师需要用到国际公法去处理案件吗?当然,如果是国内的律师,似乎不需要。我问我爸还记得从前的三国法吗?他说就记得一个外交了,大多数的都是用民法,少部分刑法,也涉及到了一些商法的需要实际用到。还说了一个最最重要的,那就是合同。律师不仅仅是靠能力,平时用得最多的就是案卷合同。在我们这个四线城市,一些二十五左右,已经有了一年两年律师经验的,一个月的工资,至少比打工要强,而且运气好的话,一个月入万是没有问题。当然,我说得只是我现在的眼界,我原先的工资也就是一个案子,当然还得算上我站的稿费。提不得有多辛苦,所以,我就辞职,去试试我面前见到的这种景象,因为是我现在能够真实看到的工作,能够稍微体面。
因为人,都希望自己过得体面一些,年轻就不说什么月入过万,存得下五千就不错了。当然,我也去过上海,体会过那种工资高,水平输出也高,算下来一个月也存不了什么钱。这就是我的人生,已经经历过的人生。
所以,我也希望自己能够体面一些,说出去好听。但是有时候,面子是相对的。年轻的时候,就不要管什么面子不面子,多学习,多看真实的东西,学会自己摸索,学会探索,就是在成长。
生活不是一成不变的,每个人都会遇到不一样的人生,也许你身为读者看到我写的这些东西。或者看了某个人说的一些话,觉得需要思考一下将来。
我记不得这是不中断学习第多少天了,因为,我感觉法律就是我生活的一部分了。
而我也在思考,以后该怎么走。
其实,我不想把自己的路,交给别人,由别人去引导我的人生。人生,应该掌握在自己手中,去选择,每个人都有独自面对这个世界的时候。有成年人,有刚成年的,有刚毕业的。
而我感觉,我现在只是一个孩。
并没有真正脱胎父母,没有真正的本领立足于这个社会,走向更远的地方。
(人,应该走得更远,如何让我走得更远呢?学习!)
一个人,怎么才叫厉害呢?
又七七八八的说了一堆的废话,还不如用这时间看个书,写个说,或者娱乐一下看个电视剧放松,写个心得什么的。
时间,就是这么浪费的。(十分钟)
写说,让我觉得时间真的很珍贵。(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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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开始条约法。
条约法的内容比较多,是因为在1969年的时候,就形成一个专门的条约,来调整国际条约。
这就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而条约法需要学习的,有六个内容。
第一个,条约有效成立的要件;
所谓条约法有效成立的要件,结合《合同法》能够理解,要件是一样的。必须具备三个实质要件,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自由同意和符合国际强行法案。
(也就是说,主体合法;意思表示是自由的、真实的;而且条约在内容上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看到这里,你认为一个条约是否有效,该条约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并不是。
因为正面我们讲,只需要判断是否满足这三个条件。反过来,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也就是说,形式要件不需要考虑)
但是可能有人会问一个问题,那就是,这《国际强行法》到底是个啥?我怎么知道违反不违反呢?(学完你就知道了)
而重要的要件,就是第一个要件,主体。(缔约主体要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记住,国际法主体,是大于国家的。
(回顾一下,国际法主体,三个,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这些,都是有缔约能力的。
但是,大家需要知道,国际法主体中,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它都是抽象的概念。而真正在缔结一个条约的时候,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张不开一张嘴来谈条约的,也伸不出手来签的。
这个时候,必然是人(一个或者几个人)代表国际法主体来缔约。
那么,什么人才能够代表国际法主体缔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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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就是第二个内容,缔约权了。
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者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需要知道的是什么呢?
其实是内部规则。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你愿意把缔约权给谁,随便。(国际法不加干涉;缔约权来自内部)
但是,现在产生第三个问题,两个不同国家的人,都拥有缔约权,那么怎么知道对方是不是呢?(你不一定知道对方国家的是怎么规定的,这么讨论条约?)
所以这个时候需要用到一纸文件来证明,叫啥呢?
答案: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者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或完成与条约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但是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凡是有但是!!)
根据条约法公约,有五种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一国派驻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除非另有约定,谈判缔约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但是仅限于是正职!副职不行哦!比如说某国家的副总统、副部长,就不行。职位正副职!)
来的是这五种人之一,国际法认为因其职务,他当然拥有合法的缔约权。
以上,就是主体的四个层次。
——未完待续——
(作者:使馆有三级,三级的使馆馆长都无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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