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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零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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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一些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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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天气似乎是越i越热,我都看到对面的青山泛了青绿,也开出了花。今天偶然在那个西安奔驰事件的新闻下看到了一则评论,是与法律有关的,它的话很简短。

    (律师尚且知法懂法,却都如此难以维权,该如何自处?)

    出于疑问,我就去问我爸,他给出了一个模棱两可的答案,说好也好,说坏也坏不得哪里去,各占一半,这就是社会,有美好的一面,自然也就丑陋的一面,律师,他只能代表法律。好,就此打住,不再深入探讨了,现在讨论没有什么特大意义,学习才是根本。(ershag)

    以后到底干什么,都还只是一个未知数,我得先把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关过了,我才有资格讨论其他,对吧?

    最近,好像有个词挺热门:律师函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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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说实话,我看到这一章的时候,简直是懵逼了,小节内容十多个,比当初学刑法内容还可怕,不过还好,只有五张纸的内容,而且也不是很难,关键在于如何灵活学会,并且运用。说到这里,我还真的得推荐一下,如果是对法律感兴趣的,可以去看看《各位国民》和《胜利即是正义》,感觉还可以。而我也发现了,我很喜欢动作,犯罪类型的电视剧或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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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原则如何理解?

    其实,它就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过程,对其有指导意义和规范的作用。

    第一: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第二: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第三:普遍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

    第四:具有法律约束力。

    (你赢了,我又把司法解释给抄了一遍!其实,理解司法解释,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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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下面,划分一下权:(注意,针对刑事案件!)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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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其实,说到底,就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依法按流程执行。假如,没有批准逮捕,然后就执行逮捕,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就像,电视剧中的逮捕令,就是一张纸,可张纸却很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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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代表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它是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的行使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严格遵守,它不是某个人审判员的独立权力。

    而检察院,也是如此,只是行使的是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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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有法律规定的明确职权,各司其职;

    相互配合:是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

    相互制约:是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应该按职能分工和程序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防止错误发生或及时纠正错误。(看《人民的名义》,也许就懂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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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有很多个,简单阐述,不难理解,读者们能看到这里,基本上已经有了底子,也就不难看懂。

    有:立案监督、审查批捕过程中的监督、审查起诉阶段的监督、审判阶段的监督、执行阶段的监督。

    (好吧,就是从头到尾,从开始到结束,都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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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说实话,看到这里我还真的愣了一下,不仅仅是因为标题过长,而且是内容。内容不多,三个。

    第一: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二:公检法机关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这里是特指少数民族地区,我在想,少数民族的刑诉会是什么样的情况!!)

    第三:公检法机关提供翻译的义务。(语言不通也是个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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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可肯定是正常的,就算我们没有学法,也肯定知道这个东西。毕竟他只是犯罪嫌疑人,倘若他没有干,被冤枉了,那就不是一起冤案了?法律赋予每个人权利,自然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权利,只要他没有被剥夺权利,就有。

    公检法机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你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做辩护,好,刑辩就是这么i的!!刑事诉讼中,律师是进行辩护)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

    (这里,就涉及到了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我爸曾经就在中级人民法院的援助中心呆了一年。不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工资可不高,是政府发工资,但是没有提成也肯定没有独i独往接案子的自由律师钱多,想赚钱还得自由律师,认识的人多,最好和公司扯上关系,嘿嘿!不过,公安机关也会需要法律顾问,想了解的,或担任公安机关的法律顾问,可以去查查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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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上面扯太多了,下面就简化,因为内容也不是很难,字面意思通俗易懂,毕竟字数就要超纲了。

    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没有公开公正的开庭审理,就算有罪,也不可能直接下达关押,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法律程序,到最后的审判执行,才能算确定下i。而且,刑事中也存在一审不服,二审上诉(得建立档案啊,把材料都封档,存储下i!怎么可能就直接关起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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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也就是,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参与人诉讼权利;

    对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有义务采取措施制止;

    享有诉讼权利同时,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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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法定情况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说实话,看到这里,我还有那么一点点看不懂标题是什么意思。不过,书上举例了具体的情况,也就符合标题意思。

    第一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也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没有刑罚了!)

    第二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还记得吗?!在刑罚消灭那一章,时效有5年、10年、15年、20年之分)

    第三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同上)

    第四个:依法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就不管;

    第五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第六个:其他。

    ——各个阶段对应情况处理——

    立案阶段,发生这六个,不予立案;

    侦查阶段,发生这六,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处理;

    审判阶段,第一种宣告无罪,其他五种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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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总算要结束了!!为什么这么多!

    第一点: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一般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追诉;

    第二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i解决。

    ——完——

    (作者:真的是看得我很不想说话了,据说,后面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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