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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零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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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人身民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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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我发现,我又在东扯西扯,没有稳住心态。

    其实,应该好好做好一件事。(法律)

    有了空余的时间,再去写另外一本。(灵异)

    这样,一个没搞好,另一个又没搞好,最后两个都没搞好,自己把自己逼到了死路上,那才是真正的悲哀。

    这一年,应该是我认认真真去学习法律,学好逻辑,熟练语言组织能力的一年,看起i是那么的遥不可及,还总担心走不到那一天。

    我也不知道究竟是什么支持我走到现在,也许是那所谓的人生价值。

    不过,少想才是王道!

    多做,也就不会产生那么多的凭空臆想。

    (今天就不讲小故事了,内容实在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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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上半部分)

    昨天,我是提了一嘴,说内容过多。

    今天我看了后,一点也没错,几乎每个都是重点,差点没把我搞趴下!

    鉴于有三十三罪,所以,我还是分为两拨进行,今天讲前半部分,明天讲后半部分。

    看完后,我真的是想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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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故意杀人罪

    我们经常会破案电视剧里看到这个,某某某故意杀了谁,然后逃了,警方在搜寻,寻找证据破案。

    故意杀人,看起i很浅显易懂,也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因为生命权是从出生就无形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故意杀人,就是非法)

    有目的,有动机,已满14周岁。

    可是,在某些情况下,感觉不是故意杀人,但实际上,却是故意杀人。

    打个比方:安乐死;

    看到这里,是不是很疑惑?我在帮别人解脱,让他少受罪过,怎么就成故意杀人了?

    (你仔细想一想就会知道,电影《无名之辈》里有一个情节就是)

    还有:“大义灭亲”;

    (家法没有国法大)

    还有:自杀有关。

    在法律上,有这样一种情况,两人相约而死,殉情?

    如果两个人都死了,自然也就什么都没有;可是,如果对方怕疼,要你一刀解决了,但是你杀了他,自己又不想死了,那就是故意杀人。

    这个事情,还真的有过。

    有一对情侣就是这样,被逼无奈打算自杀,男的让女人杀了自己,而女的割腕的时候,却因为疼,呼叫了救护车,结果。殉情没成,成了故意杀人。

    (所以,有时候别人要死,还真的别去管那个闲事。故意杀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造成他人最后死亡结果,还去,那就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3年以上10年以下;重,10年以上,死、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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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也就是,并不是故意的,但是别人还是死了。

    过失也是一种行为,但比故意要轻。

    (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是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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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故意伤害罪

    杀人是没了生命,伤害是没了健康。

    (是故意而为,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重伤(或死亡):主体已满14周岁;

    轻伤:已满16周岁。

    故意伤害罪,很复杂。虽然看起i只是非法损害了他人健康,可是也存在过失。

    第一种,轻伤故意、重伤过失;

    第二种,明显故意重伤。

    这里的伤害判定,是人的生理机能,以及受损程度。

    (所以,在这里存在一个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但是司法鉴定是法医方面。律师,是只需要搞懂生理机能以及受损程度,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明显不是想致人死亡。但是,如果手段十分残忍致人残疾或者致人死亡,10年以上有或者无、死。

    (可见,危害程度和手段,以及最后的结果,是判定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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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什么是组织?

    就是专门搞这种人体器官买卖的一群人,对象达到3人,即可构成组织。

    未经本人同意(或未满1八周岁),把人搞晕,摘取器官,构成此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必须是活的器官,出卖尸体器官,不构成本罪)

    天哪,这个东西肯定存在,只是我们极少遇到,否则也不会出现这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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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了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有轻伤故意,过失却造成他人重伤,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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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个,强奸罪

    凡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发生关系,为此罪。

    (不满14周岁幼女,同为此罪)

    (精神病患者,一样认定为此罪)

    我真的不想写这里,我看是看懂,也看明白了,但是内容字词太过直白隐晦,我不敢写

    (请各位见谅,想详细了解,可以查百度)

    我就说一个这个里面的典型,我看得有些无语的地方。

    关于“半推半就”的问题。

    我看到这里的时候,我在想,还能有这种情况?难道是罪犯长得太帅?

    女的说:“我不同意!”

    男的说:“别嘛!我这么帅!”

    (我要口区了!书中这样写到,“推”是指妇女对此行为表示羞愧的意思。天,这是欲拒还迎吗?半推半就不构成此罪。)

    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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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个,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这个词,都知道,是对妇女做下流的动作或者下流的语言。

    (唉,我都不想写这里,为什么书上还对此解释这么多!是怕我们不懂吗?)

    其实要懂的,只有一个,在公共场合猥亵、侮辱,为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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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个,猥亵儿童罪

    一个重点,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者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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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个,非法拘禁罪

    第十个,绑架罪

    第十一个,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十二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其实,也不难理解,就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

    情节轻重有关!(一次性讲四个,因为有联系)

    如果以非法扣留、绑架他人的方法,在非法拘禁上进一步勒索钱财,成立绑架罪;

    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拐卖儿童、妇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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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个,诬告陷害罪

    这个是什么?

    其实很简单:就是故意捏造犯罪事实,然后去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

    (哎呦!看起i有点眼熟啊!这不就是被犯罪嫌疑人反咬律师的那个事情吗?)

    犯罪嫌疑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向(机关或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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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个,强迫劳动罪

    既然是强迫,那么就是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这让我感觉,怎么像是进了黑场子一样?不干活就打!?)

    一种是,直接强迫;

    一种是,招募、运送人员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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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之前民法中提过,满16周岁,靠自己行为劳动获取生活i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重点在童工,从事:危、重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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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个,非法搜查罪

    无权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完——

    (作者:为什么这么多!今天看得我好想哭,好在是懂了,不知道你们看懂了没有。至于那两个罪,写书的那位写的内容太过直白,我是觉得没什么,可字词还是有点太直接,我就不写了,请各位谅解,我总感觉有些不太好;毕竟,看这个的,我看了一下数据,未成年竟然占了四分之一,都快到三分之一了。我也搞不懂为什么未成年人会i看着个,也要学法?你们要干嘛?是要干大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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