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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零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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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窃取劳动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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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不禁思考了一下自己的写小说历程,我也快忘了当初写小说是为了什么。

    真正写了差不多也有一年了,摸到了门槛,却无法真正表达自己内心真正所想表达的东西。看i,想是一回事,说是一回事,写又是一回事。(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有待探索)

    我虽然忘记了我是怎么进入小说界的,但是我始终记得一个人。一个网站的编辑,我真的真的很感谢她,倘若没有她通过,我也许写了两下就不写了,也就没有了下文。

    我无法用言语i表达对于她的感谢与尊敬。亦师亦友,如师傅一般细心教导,是我出社会以i,第一次对我这么好的陌生人。

    以前,我连一段话都写不通的!

    感谢我生命中遇到的那些人,无论是好是坏,都教会了我很多道理。

    人,不就是这样,慢慢摸索出i的经验,是学校教不了的东西。

    后i,得知她辞职了,我最后竟然连一声感谢和道别的话都没有i得及说。

    头像已经变灰了,就再也没有亮起i。

    如果说,我i起点是为了什么?

    我想,应该是为了她。

    我想看看,我有生之年,能否在中有点光彩,不辱没她老人家的一番细心教导。

    她的徒弟,也还是不错的,没给她丢脸。

    ——分割线——

    刑法——第二十三章:侵犯知识产权罪

    提起知识产权,我之前就提过一嘴的,招聘app上,知识产权专员。城市里有很多招这个的!是真的!

    那么知识产权,到底覆盖了哪些方面呢?其中,还有一个大家熟知,却根本不存在的罪。

    第一个,假冒注册商标罪

    注册商标都知道是什么,那么假冒也就不难理解。

    简单的说:就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同一商品,注册商标相同。

    (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客观:还是行为,未经许可,注册商标相同;

    主体: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必须是“情节严重”)

    这里需要了解到的一个问题,是同一商品的认定。

    其实就是: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上,能够让别人认为是一个商品。

    认定,一般是为有罪与无罪。

    (相似不算、他人未注册不算、使用同类混淆不算)

    为什么第三个不算?

    请看一个很厉害的app,它叫拼多多:立白与立曰(yue)洗衣粉!

    你看,你能说什么吗?

    ——分割线——

    第二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这个,就是接了上一个内容,进行扩展。

    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去销售,销售的金额数额还比较大的行为,就构成此罪。

    构成了前一项的罪,这一项的销售,才算是违法。

    前面一项都没有构成,这自然也就不是。

    这是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深入想一下,我干嘛要假冒注册商标?还不是就为了赚钱!你们觉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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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假冒专利罪

    这个,就是自然人或者单位,违法相关专利管理法规,故意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未经许可!

    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

    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上,使用专利号误导别人;

    在合同中,使用他人专利号,误导别人;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相关文件!

    (皆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216条和第220条的规定处罚)

    ——分割线——

    第四个,侵犯著作权罪

    这里,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这,基本上就是跟我们这类有关的东西。

    不过,大多都意识薄弱,对于别人盗了就盗了,有些还希望别人盗,增加一些知名度。

    客体:是他人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邻接权是指作品一系列享有的权利)

    客观:违反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未经许可、或者假冒、出版等)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出版社与他人事前通谋,出售等形式转让出版单位名称等,他人实施侵权,出版单位共犯论处)

    主观:故意。

    (涉及营利为目的)

    稍微提一嘴,成立本罪,还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比如,社会影响)

    ——分割线——

    第五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简单理解,就是自然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故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物品。

    (还是一个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个,与上面也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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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个,侵犯商业秘密罪

    大家是不是听过一个东西!

    叫商业间谍!

    它对应的是不是就是商业间谍罪?

    其实,在《刑法》中,并没有商业间谍罪这个名词,只有一个叫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名词。

    看到这里,我也愣了一下,我之前也是认为,应该有商业间谍罪。

    可查阅了很多,却并不存在。

    (盗窃、胁迫、利诱、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

    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客观:是国家竞业管理秩序和商业秘密专有权益;

    客观: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主体: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故意!

    这里提一下,有这样一种情况。

    商业间谍通过不正当手段盗取他人商业秘密,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数罪论处。

    (这种情况电影里不是演过吗?偷了别人公司的机密,贩卖,抢先注册。甚至,跨国犯罪集团境外盗取,境内盗取,只有想象的复杂,难以表达)

    金钱使人犯罪啊!

    我在想,有些人还在为生活努力而奔波,而有些人竟然更牛逼,这种情况,应该只会发生在上层。等级太低,无法接触高层机密

    (作者:小故事,我就不讲了,都2000字了。法律本就是枯燥无味的东西,能看到这里的人,都不简单,给你们点个赞!)

    难怪,律师可以分出很多个类型出i。

    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刑辩、行政、婚姻、劳动法、工商、交通事故、合同、建设工程、医疗、保险、国际。

    (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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