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丶法条及其罪名
1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包括故意和过失,与其相同的还有抢劫罪、拐卖罪、强奸罪)“”
1的三种关系
1未遂与既遂
危险犯与实害犯
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他们是并列罪名,在犯罪成立上是平等地位。名为兜底实际上应该叫补充罪名(r&b叫法)
※理论上的独立燃烧说:是r&b学习德国的成果,r&b的房屋结构多为木质且紧挨着,一但可以独立燃烧就意味着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如此规定,而我国房屋混凝土居多,不适合本说法。
二丶行为主体:
14周岁以上
三丶行为方式
作为和不作为
四丶程度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五丶1的成立与既遂
1成立:造成具体危险(现实紧迫的危险)
既遂:造成实害结果
六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兜底罪,比较特殊)
1与前罪是并列关系
本罪为具体危险犯(人身和财产伤亡)
需要客观判断具体危险,而非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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