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丶侵犯通信自由罪
1保护法益:他人的通信自由
行为对象:他人信件
(包括未寄出、已收到、电子邮件、可由第三人转交)
行为方式:隐匿、毁弃、非法开拆(包括未拆开但通过科技手段得知)
。
二丶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主体:邮政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方式:开拆、隐匿、毁弃(含义同上罪)
对象:邮件、电报,包括邮包、包裹以及无法投递、应退回的邮件
。
三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保护法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行为主体:不限于自然人(深圳da信息泄露案)
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应特定自然人活动的各种信息)
4方式:1向特定人提供
通过互联或其他途径发布,
未经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来的时候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4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履行职、提供服务时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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