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帮助、间接正犯都是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
核心:以实行犯为中心
典型:
甲(投保人),乙(保险公司内部成员),二人约定实行保险诈骗,甲负责制造虚假事实,乙负责骗过审核的同事,最终将骗得的100万平分。
二者都是实行犯所以要从不同角度分析
甲角度:甲是保险诈骗的实行者,乙是他的帮手,甲构成保险诈骗罪既遂,乙构成保险照片罪(帮助犯)
乙角度:乙利用职务职务身份欺骗同事,甲是帮手,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甲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
想像竞合则一重处
甲:保险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帮助犯)则一重处
乙:职务侵占罪与保险诈骗罪(帮助犯)则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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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1共同正犯之间
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看实际是否形成支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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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丶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1共犯从属性
成立中止(共犯关系脱离):即想中途退出成立条件
脱离条件:消除违法连带性自动停止+消除已产生的物理、心理上的贡献
分阶段:
1预备阶段
教唆犯:打消被教唆人犯罪意图(但积极努力组织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成立)
帮助犯:消除对实行者物理或心理上的帮助作用
共同正犯:1明确告知退出2消除物理上作用
实行阶段
教唆、帮助犯同上
共同正犯:必须有效阻止,否则一人既遂,大家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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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处罚
除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外,随意组合
1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负责
主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主犯=首要分子+起其他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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